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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立法保障校园安全
发布日期:11-19 15:11:21来源:安徽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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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月18日上午,《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。条例对学校建筑质量管理、公共卫生、食品安全、学生身心健康等作出专门规定,明确学校要落实陪餐制、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。

  条例对学校建设规划、选址以及学校建筑标准提出明确要求,规定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标准、规范,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。校园工程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。

  条例明确,在普通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。在学生安全区域内,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、设施,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。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,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确定专人负责,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,按照规定落实校长、老师、家长代表陪餐制。

  条例还明确,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,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,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,应当立即制止,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、认定和处理;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,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,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,不得隐瞒。

  在学生心理健康预防方面,条例规定,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源头预防、排查发现、干预处置机制。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,开设相关课程,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,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。(安徽日报  记者 范孝东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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